- 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大專院校之卓越清寒學生。
- 年齡25歲以下 (民89年1月1日之後出生)。
- 設籍桃園市滿一年,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。
- 家庭具經濟困難情形 (如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、家庭突遭重大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)。
-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- 為大一新生 (指113學年度高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%)。
- 具資賦優異或特殊才能 (4年內曾獲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)。
- 學業成績優異: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皆達80分以上或學年總平均達80分以上,且班級排名達前20%,品行優良未受記過處分。
A類【校外獎助學金】桃園市政府「114年度希望工程獎助學金」請於114年10月17日前,送件生輔組審核
申請期間
2025-10-01 ~ 2025-10-17已截止
送件方式
送件至生輔組審核
兼領限制
可兼領
適用對象
詳細內容
申請期限與方式
本獎助學金申請自即日起至114年10月17日止(送件至生輔組)。
請將申請資料送至學務處生輔組審核,由學校統一彙整後以掛號寄送至桃園高中教務處註冊組。
申請資格
- 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大專院校之卓越清寒學生。
- 年齡25歲以下 (民89年1月1日之後出生)。
- 設籍桃園市滿一年,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。
- 家庭具經濟困難情形 (如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、家庭突遭重大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)。
-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- 為大一新生 (指113學年度高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%)。
- 具資賦優異或特殊才能 (4年內曾獲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)。
- 學業成績優異: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皆達80分以上或學年總平均達80分以上,且班級排名達前20%,品行優良未受記過處分。
獎助金額
| 獎助對象 | 獎助金額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大專階段學生 | 每年12萬元 | 採1次撥款方式。若已獲全額學雜費減免者減半。 |
註:獎助金額得視審議委員實地訪視結果酌予增減。若領有政府補助或其他慈善機構獎助、其它公費或獎助學金,應詳實說明,獎助金額可能酌予調整,或取消資格。
應繳文件
| 文件項目 | 備註 |
|---|---|
| 1. 申請表 | 需浮貼彩色2吋半身脫帽照片1張、勾選「第一次申請」或「曾獲該獎助學金」、需家長或監護人簽章。 |
| 2. 113學年度成績單 | 需含班排及學年平均成績。大一新生請檢附前一學制113學年成績單(含班排及學年平均成績)。 |
| 3. 無記過證明 | 由生輔組統一開立,不需自行申請。 |
| 4. 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| 請至註冊組加蓋註冊章。 |
| 5. 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| 均需含記事。 |
| 6. 自傳及特殊事蹟 | 具體陳述事實。 |
| 7. 特殊才能具體成績證明 | 獎狀影印本,若適用。 |
| 8. 經濟困難證明文件 | 如低收/中低收證明、特殊境遇家庭證明、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證明等。 |
| 9. 111至114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 | 無則免附,但送件時請於生輔組切結填寫未領獎補助登記表。 |
| 10. 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| - |
註:所有影本請簽名並加蓋「與正本相符」章及承辦人職章,並以A4紙張依序用燕尾夾裝訂,各1式2份。
其他注意事項
- 每校最多推薦2名學生,特殊情形不受此限。
- 獲獎人須履行義務:需於115年8月31日前在本校或其他學校完成30小時志工服務,並寄送服務證明至桃園市桃園高中註冊組。
- 獲獎者需配合年度複查,於115年9月底前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學習成果(學年成績單、比賽獎狀、相關證明文件)及獎助學金使用狀況報告。
- 本獎助學金為長期獎助原則,每年補助1次,最多可補助至大學畢業,但需逐年申請並通過資格審查。
- 若故意隱匿其他獎助學金領取情事,經查核屬實將取消申請及受獎助資格。
相關附件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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